《公笃相法》下篇卷十二 卷十三
该书文笔流利、用语准确、论述详尽,说理条理分明,很有层次,像剥竹笋,一层一层剥去外壳,尽行相学的至高境界。其相学自成体系,内容十分精辟、见解深刻,重视实用和实际验证,凡在实践中能验证的古代相书,都囊括无遗。
测量活法详解第一
公笃曰。形格为相法四大柱之第一。为基础之外表。精神为四大柱之第二。为元神之内蕴。气色为四大柱之第三。为吉凶之生机。声音为四大柱之第四。为求全之关键。以一百分计算。各得二十五分。精神与声音。为先天之内相。盖有名无质也。形质与气色。为后天之外相。盖有名有质也。此四者分内相之蕴藏。外相之华表。两相鼎峙。轻重相等也。如用法者。则统论之。以四种合用。而取分数之多寡也。如形质得几许分数。精神得几许分数。气色减少若干。声音减少若干。其有余不足。自能别其特上中下常之等级矣。亦有单论四项之一种。而有特殊情形。异于常度者。则为出类拔萃之奇格。而作惊人事业。享当时之富贵。遗身后之盛名也。又有取零星小部一官一岳之特长。以此为发达之认定。则有应验与不应验也。不如全盘统计之原理与用法。较为合法而应验多也。今之谈相法者。不分轻重。不执枢纽。偏于形质之一小部份者居多。又以一纹一骨之附属品为定论。次则言形质。而不查其精神。又次则查其精神。而不求其声音。求其声音。而不考其气色。考其气色。而不顺其时令。此皆小家之偏见。非相法之正宗也。又有偏于一掌者。尤其不知轻重也。凡谈一官一岳。一府一部。已属下来。谈掌相者。更为下乘之下乘。一枝一叶之小法。当然不采取也。兹将测量活法分列于后。
一.精神 精神外依于目。内藏于行。附于动静言词。露于气息喜怒。有名而无质。蕴藏而不显。其审察较难于形质也。凡人有大精神。则有大事业。有特殊精神。则有特殊事业。如见危险困难。镇静雍容而如常态。不变形色。不露神气。其人持义勇为也。即遇死亡之灾。立见非常之祸。而不仓皇失措。从容安定。其人刚毅有断也。如汉高祖睢水之败。曹孟德濮阳之危。刘先帝檀汉之险。王守仁遇虎之灾。此为特殊精神之一也。
二.凡人异于寻常。如三月不安枕席。尚能任劳理事。分经别纬。运用不穷。指挥如意。或为外有箝制之强邻。内有欺诈之佐使。千丝万缕。而能持其纲领。真伪复杂。而能别其轻重。办法既多。秩序不乱。闻一知三。见微达隐。此为特殊精神之二也。
三.凡人事处万难之间。而不乱其脑力。有取巧之途径。危如垒卵之时。而不失其运用。有乘机之办法。以假乱真。用假御假。以愚惑贤。用愚诱愚。万军之中。加入无人之境。筹划之间。料敌于股掌之上。此为特殊精神之三也。
四.凡人有充分精神。事隔十年之久。尚能记亿其一丝一缕。千头万绪之多。尚能应对其百问百答。动怒时不见其形变。悲愤时不见其智昏。痛苦时不见其神愁。穷困时不见其气躁。此为特殊精神之四也。
五.凡人有充分精神。举止动静不同。似为常有而又不常有。似为奇特而又不奇特。富贵不见其骄盈。贫贱不见其卑鄙。发达不见其傲慢。失败不见其忧愤。此为特殊精神之五也。
六.凡人精神充分。容量尤大。脑力充足。判断尤坚。持大义而不计名利。临大节而不计死生。贫苦不妄贪又不苟且。劳碌不愤怒又不苟安。烦扰不伤其神。压迫不减其智。此为特殊精神之六也。
七.凡人有特别精神。亦有特别嗜好。如酩酊长夜之饮。而不见其病。夜无虚度之淫。而不伤其身。千头万绪之事。而不劳其形。古往今来之疑。而不穷其智。此为特殊精神之七也。
以上七则。为大精神而主大富贵。大智慧而收大功勋。是为得分数之多也。反此则为不充分之精神而减少分数也。如临危变色。见难忘义。喜怒变脸。忧愤露形。富贵而持其骄盈。贫贱而丧其品行。此皆不足之减少分数。非善相也。至于品级之特等上等中等下等常等。又以各部参看而定之可也。
公笃曰。形质为后天之华表。器象之结晶。为预算表之第二重要也。其大体则有十五种。名称则曰清奇古秀。正厚严匀。寒浊残陋。恶露不足之分也。次则有五官五岳。六府三才。六曜三停。九州岛八卦十二宫。以及单独部位之分别。而用加减活法。乘除认定。以取其分数如何也。兹特分别详注如下。
一.清品 清品之格。不浊之谓也。一见可敬可亲。而无流俗之气慨也。凡清品均分内外。内清外清者贵。内清外浊者尤贵。内浊外浊者贱。内浊外清者为夭。盖相法重藏而不重露也。内相者。目神与声音也。凡神清而慈和。目清而明润。无尘而安静。聚气而蕴藏。皆得分数之多也。凡声音清者。则分五形。如金形之局。其音刚亮而铿锵。木形之局。其音凤鸣而逸秀。土形之局。其音牛鸣而深迟。水形之局。其音蝉鸣而韵长。火形之局。其音霹雳而急躁。皆得分数之多也。外清则据形质而合论之。如眉清含彩。而疎细有势。耳清长厚而贴朝垂珠。鼻清上贯而梁柱耸植。口清涂朱而匀厚仰月。肌肤清而莹洁如玉。气色清而彤云晚霞。是皆外清而得分数。此为清品之局也。
二.秀品 秀品之局。不粗之谓。见之令人可爱也。如眉秀修长而有曲棱。目秀和蔼而能安静。鼻秀卷筒而停匀挺直。口秀角弓而匀厚涂朱。颧秀而上插入鬓。印秀而金城长横。发秀而细长如油。齿秀而坚白如玉。血秀活泼而紫霞彤云。骨秀收藏而柔软细腻。肉秀白莹而润暖坚实。筋秀蕴藏而附骨束肉。声秀铿锵而悠扬有韵。汗秀有时而真香如兰。是皆秀品而得分数之局也。
三.奇品 奇品不常有。即少者之谓也。如秦岭嵯峨。华岳突兀。山水之精灵。人物之晶华。望之令人惊。近之令人喜。久视而不厌也。如两眉含彩修长。两目重瞳有威。两耳廓藏三漏。两臂合有四肘。龙颜虎眉斗胸隆准。五岳朝天胸前四乳。双颧如峰入鬓。日月角高入脑。鼻如悬胆。口如角弓。寿带交爻胡须过腹。骈胁编齿。燕颔虎头。腮突重城。豹额覆肝。印方横有金城。眉长上竖如剑。此皆奇品而得分数之局也。
四.古品 古品者。老气横秋。气聚含真而不俗也。如骨坚过于肉质。筋多蕴藏附骨。肉坚气血活泼。气息流通入踵。如苍松之劲而有力。如古柏之坚而耐寒。四时不减其润泽。毫垂含聚其买光。此为古品而得分数之局也。
五.厚品 厚品者。敦厚而不薄也。如南岳高广而宽。两颧上插而耸。两腮犄角而突。中岳丰隆而圆。北岳朝天而方。两耳敦厚而长。印堂宽隆而高。福堂高起而棱。山根高隆上贯。伏犀凸突透顶。口阔唇匀而厚。身材厚重而匀。此为厚品而得分数之局也。
六.正品 正品者。端正而不欹斜也。如五岳端正。五官匀配。额宽方平两角峥嵘。中岳有梁而不反吟。人中深长而不左右。水星端正两角上仰。天仓丰突匀宽有梁。地阁丰隆左右平齐。两腮方突犄角重城。两颧高耸左右上插。两眉平印堂。两目平山根。修德正身而不私。诚意正心而不乱。此皆正品而得分数之局也。
年限限定法要诀
公笃曰。年限者。厄年之限定也。俗谓大限之年。数学名之曰厄年。一为死亡刑伤之厄。一为破败疾病之灾。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。其中有正厄傍厄应证厄。上篇已详论矣。此间所言者。即正受之厄年。应受之厄年两种也。其法亦从男子九数起推。女子八数起推。其定位而提前提后者。是为正受。其五行而加用者。是为傍受。其有余不足。乃天地之气候。如节令末至。气候先至。此提前之义也。如节令先至。气候末至。此提后之义也。故数学有超神接气之法。即正受应受之义也。兹特详注如下。
一.男子九岁为第一厄。提前三岁。则六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岁。则十二岁为应厄。此为正受之厄年也。其五行之五形加推。即水形加一岁。火形加二岁。金形加三岁。木形加四岁。土形加五岁。亦有据各形而反应之者。此为傍厄。而合其九数正厄之用。此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二.十八岁为第二正厄。提前三岁。则十五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岁。则二十一岁为应厄。是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九数之傍厄。有顺应。有反应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三.二十七成。为第三正厄。提前三岁。则二十四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岁。则三十岁为应厄。此为五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九数之傍厄。有顺应。有反应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四.三十六岁。为第四正厄。男子以此厄为最重。即以九数。转七数之关键。冬至之阳。入夏至而化阴。乃气候交易之原理。人运亦同之。盖九数为先天之干阳。七数为后天之兑阴故也。提前三年。则三十三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年。则三十九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九数之傍厄。有顺加而应之。或反加而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五.四十二岁。为第五正厄。提前三年。则三十九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年。则四十五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七数之傍厄。有顺加而应之。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六.四十九岁。为第六正厄。提前三年。则四十六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年。则五十二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七数之傍厄。有顺加而应之。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七.五十八岁。为第七正厄。晚运以此厄为最凶。依然是九年一厄。即阳极生阴。阴尽复阳也。提前三年。则五十五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年。则六十一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成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八.六十七成。为第八正厄。提前三年。则六十四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年。则七十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九.七十六岁。为第九正厄。提前三年。则七十三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年。则七十九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.八十五岁。为第十正厄。提前三年。则八十二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年。则八十八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厄。有顺加而应之。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一.九十四岁。为第十一正厄。提前三年。则九十一岁为应厄。提后三年。则九十七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其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。此皆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二.八岁为女子第一正厄。先天为震卦。后天为艮卦。女子之气。化偶从阳故也。提前二年。则六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十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为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加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三.十六岁为第二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十四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十八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为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加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四.二十四岁为第三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二十二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二十六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加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五.三十二岁为第四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三十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三十四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为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六.四十岁为第五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三十八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四十二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女子以此厄为最重。是其八数转六数之关键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七.四十六岁为第六正厄。比为加六数之第一厄。盖天一地二。乃易经之原文。八数为双四也。四数为先天之兑阴。至此化阳。而用六数。六数者。后天之干阳也。提前二年。则四十四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四十八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为傍厄。有顶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八.五十二岁为第七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五十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五十四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十九.六十岁为第八正厄。复还八数者。盖阳极而阴生。由后天之干六。复还先天之双四兑阴也。提前二年。则五十八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六十二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二十.六十八岁为第九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六十六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七十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合傍厄卜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廿一.七十六岁。为第十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七十四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七十八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为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廿二.八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八十二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八十六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为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
廿三.九十二岁为第十二正厄。提前二年。则九十岁为应厄。提后二年。则九十四岁为应厄。皆为正受之厄年也。以各形加推。而为傍厄。有顺加以应之。或反用以应之。皆为应受之厄年也。